又是社会办医 | 北京市卫健委出手了,其他省份还会远吗?发表时间:2020-10-20 15:30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委、住房建设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银保监局等十部门印发了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分工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工作。 多管齐下力促社会办医发展 1、范围再次扩大 《意见》要求,北京市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 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2、用地供给扩大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 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3、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北京市要完善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政策,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1、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根据2019年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出台北京市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 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 2、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 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3、试点诊所备案管理 2019-2020年,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1、充分发挥三级医院的带动作用 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 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 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 2、医疗机构之间合作形式多样化 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各地要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3、医生可多机构执业 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 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 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推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点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 社会办医机构和公立医院医保一视同仁 1、社会办医机构运营3个月后可申请医保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 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按规定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2、社会办医也可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 3、商业保险迎来春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依然是重中之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推进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 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 来源:北京市卫健委,筑医台资讯精编出品。 |